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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继承?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1-11-22
案例8: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继承?

A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制定的公司章程载明:“公司由甲等6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由甲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出资额可以依法继承”。2018年1月甲因病去世,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达成协议,由甲的儿子小甲继承甲所持有公司40%的股份。2018年5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公司章程修改的决议。修改后的章程规定:“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可以依法获得其股份财产权益,但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等”。小甲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小甲是否有权继承甲的股东资格?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A公司的股东甲死亡后,其享有的股权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股权,即包过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也包过非财产性权利。且A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时间在甲死亡之后,晚于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后,小甲当然继承其父亲甲的股东权益及股东身份,不受公司章程修改的影响。一审法院遂判决,A公司应将股东名册上记载于甲名下的40%股权变更记载于小甲名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事项。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为由,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法律适用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此,继承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只要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就产生了继承。小甲依据原公司章程,已经通过继承取得了公司股权,成为A公司的股东。

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以及依据《公司法》的特别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立法者既原则上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作为继承财产的法律属性,又允许公司章程作出相反的规定限制股东资格的可继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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