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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1-11-22
案例2: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甲与乙婚后生一女丁,甲与乙离婚后与丙再婚生一女戊。甲曾购买A区房屋一套,2017年甲将该房屋出售。后甲与丙购买B区房屋一套,登记为共同共有。甲于2013年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甲现有A区房屋一处、平安保险单一份,甲百年之后自愿将上述房屋、保单全部由妻子丙继承,并全权处理之。”丙是否可以依照遗嘱继承A区房屋或B区房屋?甲的平安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甲于2013年自书遗嘱,对其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处分于法有据;甲于2017年将A区房屋出售,之后与丙购买了B区的房屋,甲立遗嘱处分原有房屋后又将原有房屋出售,属于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行为,是对原有房屋继承处分的撤回;故对于新购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该遗嘱中所涉及的平安保险按照合同约定是在甲身故后才发放保险金给受益人的,且甲指定了保险金受益人为戊,即该保险所涉及的保险金并不属于其遗产。一审法院遂判B区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丙取得房屋所有权的4/6,丁取得房屋的1/6,戊取得房屋的1/6,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此,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相当于遗嘱人变更了遗嘱,被撤回的相关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继承人不能依据该遗嘱继承该部分遗产。

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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