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系夫妻关系,丙、丁系二人子女。乙甲先后去世,甲立下一份自书遗嘱,将自己名下房屋留给女儿丁。该遗嘱有甲的签名,但存在字迹潦草、个别文字存在删除、添加的情况。该份遗嘱是否真实有效?丁是否有权继承该房屋,是全部继承还是部分继承?
一审法院认为,该套房屋取得于甲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甲乙的共同财产。丁主张甲留有遗嘱将甲的遗产由丁继承,并向本院提交了遗嘱一份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并无明显违背常理之处,应推定为真实。虽丙对遗嘱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足以推翻上述证据的反证,故对丁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丁依据遗嘱,要求继承甲的遗产份额,理由正当。乙的遗产部分,应按法定继承予以处理。一审法院遂判决,丁继承上述房屋六分之五份额,丙继承上述房屋六分之一份额。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甲所立遗嘱的真实性问题。因涉案遗嘱落款处有甲的签名,虽存在个别文字的删除、增添,但并不影响对于遗嘱主要内容的理解。丙否定该遗嘱的真实性,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综合在案证据,一审法院对于该遗嘱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此,在设立自书遗嘱时应当慎重对待,自书遗嘱应当符合形式上的要求,同时也应当符合实质上的要求,才能最终被认定有效。
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自书遗嘱的形式上的要求。除了要求书面形式外,自书遗嘱要想合法有效,还需要满足以下三方面的要求:
(1)遗嘱真实,是具备订立遗嘱能力的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
(2)遗嘱内容完整,有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体现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合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