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期——
妙言至径 大道至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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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肯
一、一作家被乘务员两次提醒“管好孩子”,“冒犯式提醒”或许是矫枉过正
近日,作家苏小懒在乘坐广州至珠海的动车时,孩子安静坐着,却被乘务员两次提醒管好孩子。此后,她在社交平台发文说明了事情,苏小懒认为,自己什么都还没有做,甚至还未进车厢,乘务员便单独进行提醒,她认为这是一种冒犯。随后自己孩子只是安静地坐在位置上画画,乘务员又过来提醒了一次,“然后这节车厢所有带孩子的家庭都被单独提醒了。”苏小懒明确表态反对区别对待,并呼吁公众对婴幼儿家庭要有包容度,此言论一出引来网友热议。
7月25日,苏小懒称自己在12306上进行了投诉。铁路部门表示,是乘务员安全宣传不到位,造成误会,没有规定乘务员必须提醒带儿童的家长管好小孩,目前对于带儿童乘坐铁路交通的乘客也没有相应便利政策,“良好的乘车环境是靠广大旅客和铁路方面共同维护的,也建议广大的旅客都看管好自己的孩子。”
对于接下来是否会对铁路部门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公益诉讼,苏小懒表示,“更应该由中国铁路进行内部培训、整改,而不是由我去起诉来推动改变。”
国简观点:乘务人员劝解带孩子的家长“管好自己的孩子”看似善意,实则是把个别人的问题,推演到其他人头上,让每个带孩子的家庭都变成被防范的对象。在孩子并没有吵闹的情况下对带孩子的乘客反复提醒,以至于让乘客感觉到被冒犯甚至歧视,说明乘务人员的提醒方式有误,对于呼噜震天、声音外放的乘客不作干涉,只重复提醒带小孩的乘客,难免有“专挑软柿子捏”的嫌疑。高铁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理应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文明服务,尊重每一个乘客的权利和尊严,不应该仅要求某一类乘客的行为,不该让人有“双标”之感。换句话说,起码要做到公平,不偏不倚。在发生此类事件时,乘客有权对其认为不适的乘车服务提起投诉,有权要求得到合理的解释和改进。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为维护公共利益,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本次事件中,苏女士有权以铁路部门涉及侵害公共利益为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二、男孩在沙滩做“竹签陷阱”引众怒,这不仅仅是恶作剧!
近日,山东青岛一男孩母亲晒出孩子疑似在金沙滩用竹签做陷阱的图片,并配文称“孩子的恶作剧,谁会踩到?”引起热议。有网友担忧这种陷阱非常危险,游客踩到容易被竹签扎伤。也有网友表示,家长应该及时阻止孩子的行为,将竹签拿走。目前,该图文已被删除,账号已注销。
7月24日,金沙滩景区管理工作人员回应称他们已到现场排查,并将陷阱填上。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每天都会在沙滩上巡逻,当天没有及时发现此事,小朋友喜欢玩沙,但挖这种有竹签的陷阱并不多见”,并称由于当事人已经删除并注销账号,景区暂时没有找到他们。
国简观点:如果他人因踩到这个孩子做的这个“陷阱”而受伤,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是否应当向他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但本新闻中,这位母亲明知道自己孩子制作“陷阱”客观上具有造成他人受伤的风险,但其本人没有制止孩子的行为,可以视为其母亲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如若孩子制作“陷阱”造成他人损害,其母亲不能以尽到监护职责主张减轻自身责任。在公共场所安放竹签,很有可能会使他人受到人身伤害,不能以“恶作剧”之名逃脱责任,家长们应以身作则正确教育和引导自己的孩子规范自身行为,相关景区也应制定更加细致完备的行为规范,明确禁止类似恶作剧行为,加强安全巡逻,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三、结婚登记必须提供户口簿,民政部:与婚姻自由不矛盾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有网民7月18日留言称,现在婚姻登记必须提供户口簿不合理,这与宪法规定的“结婚自由”原则相违背,建议对此规定进行修订。
国简观点:提供户口簿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婚姻得到了双方父母的认可,网友认为的“爱情是两个人的事,父母的介入并无可取之处”实际上是不理性的,因为婚姻不是两个人的事,而是两个家庭的事。诚然婚姻自由十分重要,但有约束空间的自由会让我们产生除眼前之外的更多思考。户口簿并不会成为婚姻自由的阻碍,反而是为婚姻织起了一张保障网,是为了明确婚姻登记的管辖权,防止重婚等问题的出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之所以除了提供身份证外还需要户口簿,是因为中国的户口簿,是全面反映住户人口个人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等基本信息的户政文书。身份证仅代表个人,户口簿代表家庭关系和归属地位,而结婚必然涉及双方家族和财产。身份证并不记载婚姻状况的信息,对于当事人实际婚姻状况的审查,户口簿比身份证更具参考价值。对于无法出示户口簿的,《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7月25日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次审批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
●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7月26日 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7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
●7月27日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推动现代煤化工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