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年事已高,一直和自己的孙女乙住在一起,乙尽心照顾甲的日常生活,2015年甲在县公证处公正一份“遗嘱”:待我百年之后,我名下的房子留给自己孙女乙。2019年甲去世,乙没有向其他人提及遗嘱的事情,也没有表示接受该遗嘱。乙的叔叔认为,乙知道自己受遗赠,但没有表示接受,自己有权继承该套房屋。甲所设立的“遗嘱”是遗嘱还是遗赠?乙是否有权继承该套房屋?
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而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所以将财产留给孙子女,孙子女就是受遗赠人,而非继承人。故甲所设立的实质属于遗赠,而非遗嘱。
依据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如果是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要以书面形式作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则不然,必须在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方可接受遗赠,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乙没有在60日之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是不意味着乙不能接受该遗赠?也不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受遗赠人“表示”的形式,也没有规定必须向法定继承人作出表示才可以。所以乙应当尽量寻找证据,证明自己在知道自己受遗赠后60日内曾有过接受遗赠的表示,才有权取得遗赠房屋的所有权。很显然,受遗赠人没有明确表示接受受遗赠很容易引起法律风险,如果知道自己是受遗赠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一定要有所表示才行。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